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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社会社会、国家与法法及其相互关系,对法学法学和法法教义法理学教义法理学而言,是最基础性的问题。相对地说,三者各有自身特定的蕴涵,因而彼此区别着。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紧密联系,不能孤立地存在。这一点不论对实证考察或理论研究皆具有绝对的意义。 社会社会(西方习惯习惯地称之“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属于人的生活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及人口人口生产与再生产即“种的繁衍”的共同体共同体,它有不仰赖国家与法法的独立性。从最低级的原始社会社会到最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莫不是如此。在批判黑格尔国家主义国家主义观点时,马克思已明确地指出,不是国家与法法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相反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法。国家是由社会社会决定并来自社会社会、服务社会社会或者压迫社会社会的政治政治共同体共同体。在民主制民主制之下,法法源于社会意志社会意志,进而直接通过国家意志国家意志表现出来。其存在方式不是共同体共同体,而是人们行为行为的规则体,由法法精神、原则、规范规范、政策政策、习惯习惯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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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的权在法下。
更多出版物信息
- 版权: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 2013-01-01
- 更新: 2023-10-13
- 书号:9787302297178
- 中图:D920.4
- 学科:法学政治学法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