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汇编编译的是美国国会通过的关于情报的重要法律,包括了《1947年国家安全法》(及修正)、《中央情报局法》(及相关法律)、《外国情报监控法》、《情报身份保护法》、《美国爱国者法》等46部有关情报的法律或者相关部分。参考的原文主要有美国国会众议院“*特设情报委员会”于2003年6月编撰的COMPILATION OF INTELLIGENCE LAWS AND RELATED LAWS AND EXECUTIVE ORDERS OF INTEREST TO THE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MMUNITY、2003年修改后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2004年到2015年通过的年度情报授权法等。在编译过程中对早年情报授权法中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修正和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删节。
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始于《1947年国家安全法》,这也是最重要的情报立法,以后的立法可以说是某种程度对其补充和完善。该法第一次为国家情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成立了中央情报局等国家情报机构,对情报安全保密、情报的使用权限等细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另外一部重要的情报立法是《2004年情报改革和恐怖主义防止法》,是“9·11”事件后美国对情报工作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设立了“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来代替原来的“中央情报总监”(Director of Central Intelligence),赋予其更大的管理情报界的权限,并设立了“反恐中心”等来解决情报界的情报共享等问题。 美国情报立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全面详尽。每一个情报机构都有相应的法案,如《1949年中央情报局法》、《1959年国家安全局法》、《1996年国家图像和测绘局法》等。对于情报工作共性的问题如安全保密、情报人员的地位待遇等问题也都有相关的立法,如《中央情报局退休法》、《保密信息程序法》、《1982年情报身份保护法》等。美国情报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不断更新*。除了因重大情报事件(如“9·11”情报失误)等引起的情报法案修改,美国国会每年都要通过一部情报授权法。该法除了规定未来一年或更长时间情报工作的任务,还会关注其他问题如情报部门改革等。年度情报立法始于1982年,其中有些年份,如2006至2010年,由于行政部门不同意法案中的一些条款(如要求就隐蔽行动向国会提供更详细的通告等)而遭到总统否决。在这些情况下,情报授权由情报拨款法或者国防授权法代替。
- 版权: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 2018-06-01
- 更新: 2023-03-24
- 书号:9787309136586
- 中图:D971.221
- 学科:法学政治学法学法学交叉学科区域国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