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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国务院连续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等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立法。2016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11次会议,有4次会议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累计通过的约95份文件中,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有7份,约占总数的7.3%,可见其重要性。各地社会信用立法也如火如荼,然而,由于国家层面并无统一的信用立法,相关表述仍然停留于政府文件层面,各地的信用立法仍处于摸索阶段。 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必须在立法法确立的权限范围内审慎进行。本书作者作为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培训讲师及起草《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参与者,多次为各部委、各地区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作相关培训,在此过程中对社会信用立法积累了相当的理论与第一手的实践经验。 本书稿共分八个部分,主要包括导言,关于社会信用的中央重要论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社会信用的概念辨析,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与发展,社会信用建设的上海地方实践以及附录。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规范,《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正进入二审二读阶段,不日即可出台。本书若能伴随该条例出台,必将成为各地方乃至国家制定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培训用书。同时,也可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研究者,司法实务工作者,银行等与信用密切相关的从业人员的学习指导用书。
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并多次提及“公信力、信用”等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技术能力为支撑、以法律规则为保障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信用中国”,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是不二选择。社会信用立法,必须妥为界定社会信用的概念,并按照合理行政原则、关联原则、比例原则与合法原则,精细构造一套信息归集、查询与联动奖惩的规则。政府在推行信用管理过程中,务须遏制行政恣意和行政滥权,切忌“用大炮打蚊子”,对无心之失科以重罚。立法还须赋予信息主体一定条件下的记录消除权、异议权、主动修复权、行政复议及诉讼权。技术向来中立,大数据更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辅以良法,才能臻于善治。
- 版权: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 2019-07-01
- 更新: 2023-03-22
- 书号:9787301289648
- 中图:D922.282.4
- 学科:法学政治学法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