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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简介
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是法治国家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防止权力专横的有效手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得再细腻的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如何解决法律漏洞?如何保障法律能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西方国家走上了两种不同的道路:欧洲大陆各国严格地限制执法者创制法律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各国则谨慎地要求法官解释法律以创造先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律的阙如和改革开放以来激剧的社会转型,法官从被动的法律适用者变成了主动的法律解释者,法律解释也因此演变成为司法解释,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种集体的、抽象的造法模式。应该说,造法性司法解释具有解决我国法律纠纷的正当性,开创了法律解释的中国模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制度,走出了一条我国法律治理的新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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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对于法律漏洞等成文法局限性问题的解决,通常由立法机关修法,或由立法机关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法律解释,或由司法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机关作出司法解释。然而,对于这种司法解释的性质、地位、效力、限度、程序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本书提出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概念,并以诉讼类造法性司法解释为对象,对我国司法解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量:在时间维度上,着力于分析造法性司法解释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在空间维度上,则从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解释三个层次对造法性司法解释进行剖析,通过与域外司法规则创制权等相关制度的比较,评析目前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运行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探讨与展望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未来走向,并提出关于重构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的理论、原则和路径。
更多出版物信息
- 版权: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 2018-10-01
- 更新: 2023-03-22
- 书号:9787301285329
- 中图:D920.5
- 学科:法学政治学法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