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书架
-
引用
- 第1册 中国徽州文书(民国编)试读
- 第2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二卷 卖田契)试读
- 第3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三卷 卖地契)试读
- 第4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四卷 卖地契)试读
- 第5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五卷 卖山契)试读
- 第6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六卷 卖屋基契等)试读
- 第7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七卷 当田契)试读
- 第8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八卷 当地契等)试读
- 第9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九卷 租田契等)试读
- 第10册 中国徽州文书(第十卷 添找价契等)试读
徽州文书被称为继甲骨文等之后的“中国历史文化第五大发现”,它跨越近千年历史,内容涵盖了历史、文化、经济等多个领域,是了解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村社会实态不可多得的典型资料,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中国徽州文书》民国编,系从黄山学院搜集的近十万件文书中加以精心挖掘、整理而成,其基本特点是:土地财产文书高度密集的连续性,文书类别的丰富多样性,不仅扩大与丰富了已经出版的徽州文书的内涵,更使自宋至民国年间连续贯通,弥补了其历时链条中的缺失。全书共十卷,收入图片4500幅,彩色影印,装帧精美、图片清晰,不仅具有史料价值,而且具有文物价值、艺术价值,是各大中型图书馆、专业资料室的必备工具书。
一、中国徽州文书包括:徽州人在徽州境内形成的文书,非徽州籍人在徽州境内形成的文书,徽州人在徽州境外形成的文书。 二、徽州文书按原件形式分为散件与簿册2种,无论散件还是簿册,首先按照内容类目集中编排。同一类目文书,按照时段的先后顺序排列。同一类目同一时段,按照1.歙县、2.休宁、3.婺源、4.绩溪、5.黟县、6.祁门、7.徽州的区域顺序排列。同一类目、同一时段、同一县域的文书,按照文书形成的年月先后顺序排列。确知时段与县域而不能判明年月的文书,置于该时段该县的末尾;确知时段与形成年月而难以确定县域的文书,置于“徽州”区域。 三、散件文书原无题名,题名为编者所加,一般由时间、地点、事主、文书首句或末句提及的名称等四个要素组成。簿册文书有题名的保留原名,并加书名号《》以便识别;原无题名的,由编者根据内容拟定,不加书名号。 四、题名中的时间由朝代年号年序组成,有月的写到月为止。簿册未注明时间的,经编者考证后补上;难以确定的,不予说明。有的手抄本文书难以确定时间,但是能判定民国时期一直在广泛运用的,以“民国沿用”说明时间。抄契簿封面无立簿时间的,其立簿时间以簿内契约下限时间确定;收租簿等记账簿册封面无时间的,其立簿时间以簿内账目的上限时间确定。题名中的地点只写某县;原件未注明县域的,由编者考证后补上,并加上〔〕标识;县名难以确定而能断定徽州的则只写不打引号的“徽州”。事主二人以上者写一人姓名,其余以“等”字代替;文书原件事主只列名而未写姓氏的,由编者据契约有关内容考证后补上,并加〔〕标识。文书首句或末句提及的名称按文书原件用语写,例如按内容归类实为当田契,但是文书原件用语为“卖田契”,则写为“卖田契”;文书首句或末句的名称只提及关系,例如“立卖契”,而未提及对象,即未说明卖什么,应据契约内容将对象补上,若属卖小买田,则写“立卖小买田契”,若属卖田租并佃,则写“立卖田租并佃契”。 五、买卖典当白契,写“卖田契”、“当田契”,省略“白”字;若为赤契,则写“卖田赤契”、“典田赤契”。 六、在同一份买卖契约的契纸上,附有该块田土的其他文契者,在题名后接写附名:“附某年某月某某契”。若附有两份或两份以上其他契文,则并写附名,在每个附名后用顿号隔开。 七、归户票、收税票、串票、执照等契税凭证文书以买主或持证人为事主;推税票、吊税票以卖主为事主。 八、若为文书原件的抄件,则题名末尾写不打引号的“抄白”;若为正式文书形成前的底稿,则题名末尾写不打引号的“草底”。 九、凡未说明文书来源的,皆属黄山学院徽州文化资料中心所藏;凡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藏徽州文书,皆在题名后的括号内予以注明。 十、有的原件太大,拍摄中分为若干片,后件重前件一行字。个别形制特殊的,加拍一全貌,便于读者了解全貌。
- 版权: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 2010-11-01
- 更新: 2023-10-13
- 书号:9787302214403
- 中图:G279.275.42
- 学科:教育学管理学信息资源管理文学新闻传播学